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| 繁體版 | En | 无障碍阅读 长者模式
分享:

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国道210延安吉子湾收费站迁址等有关问题的批复

首页>政府信息公开>法定主动公开内容>政策文件>省政府文件>陕政函
[索引号] 116100000160002917/2009-00288 [ 主题分类 ] 公路
[ 发布机构 ] 省政府 [ 成文日期 ] 2009-11-04
[ 效力状态 ] 有效 [ 文 号 ] 陕政函〔2009〕165号
[ 名 称 ]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国道210延安吉子湾收费站迁址等有关问题的批复

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国道210延安吉子湾收费站迁址等有关问题的批复

时间: 2009-11-04 00:00

省交通运输厅、省发展改革委、省财政厅:

  你们《关于G210延安吉子湾收费站迁址有关问题的请示》(陕交字〔2009〕93号)收悉。经研究,现批复如下:

  一、鉴于包西铁路复线建设与国道210线交叉影响,根据《公路法》和国家有关规定,同意将国道210线“延安吉子湾收费站”从K654+100处迁至K651+169处,新站站名不变,收费期限、范围及收费标准等仍执行原规定。

  二、新站相关附属设施交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收费,旧站同时停止收费,由原管理单位于15日之内拆除全部收费设施,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规范恢复路面,确保路产处于完好状况。

  三、新收费站所需用地、征迁费用等事项按照经省政府同意的省发展改革委的协调意见办理。
请及时向社会公告,切实加强管理,严格控制开支,降低管理费用,加大还贷工作力度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○○九年十月十六日

附件下载:

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